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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合规那些事之一:台湾地区游戏监管》(3)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3-07 11:55


【《网路连线游戏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文本】


例如,依照前述关于格式合同的文件规定,消费者可以在开始游戏后的七日内,以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的形式单方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且玩家不需要说明理由及负担费用,并可以要求公司退还未消耗的充值款。又如,文件规定了消费者的申诉权利——如果消费者对企业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包括关于其他玩家利用外挂程序影响游戏公平性的申诉),可以在七日内提出申诉,企业应在十五日内回复处理结果。


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网络游戏格式合同不得约定的事项,如规定不得约定合同的阅读期限,不得约定概括授权企业经营者在履行合同的目的范围之外利用或泄露消费者提供的各项个人资料,不得约定排除消费者任意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权利,不得约定减轻或者免除企业经营者依据消费者保护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不得约定“广告仅供参考”、不得约定企业经营者对合同内容有最终解释权等等。


五、总结


综合上述探讨,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台湾游戏市场尚未对大陆资本直接开放,如大陆公司希望在台湾地区运营发行游戏,则可能需要与台湾代理商合作;


(二)游戏的台湾代理商未完成信息录入和证明文件提交等工作的,不允许开展包括推广营销在内的业务活动;


(三)台湾地区存在游戏软件分级管理制度,游戏软件在上线前需要按照规定标识分级信息;


(四)台湾地区对网络游戏的格式合同也有相关规定,其中对处理注册、盗用游戏帐号等事宜均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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