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建设局出具的“郭元荣住院费核销说明”。 本报记者 来 扬摄
郭元荣出院了3次,十堰市精神病医院却出现了18份“出院总结”。家属去探访,前期却被精神病院竭力阻止。郭元荣因“民女许身救父”策划成为舆论热点,这种策划手法也引起了巨大争议。但争议的背后,是郭元荣事件的本身,其背后仍有许多地方值得追问。
无缘由的“家族精神病史”
郭元荣的家人告诉记者,1996年郭元荣被竹溪县公安局强制送进精神病院治疗时,家里人的意见非常大。因为在他们看来,郭元荣在生活和工作中没有受过什么刺激,不可能有精神病。他们多次去县公安局“讲道理”,认为公安局不能随随便便把人带走。
竹溪县建设局副局长王忠文也回忆说,在1996年、1997年,郭元荣被鉴定为有精神病的消息,“大部分年纪大点儿的人都知道”。
除了郭元荣被鉴定为有精神病外,让家人感到不满的另一原因是,1996年的鉴定结论上写着:郭元荣“其家族有精神病史”。
这一结论的影响甚至持续到了今年。1月5日7时许,秦楚网刊发题为《郭元荣因精神病被收治 并无名叫“郭寒韵的女儿》一文回应“民女许身救父”网帖,文中再次出现了郭元荣“其家族有精神病史”的表述。
“他们没有对我们全家其他人进行鉴定,凭什么说我们家族有精神病史?”郭元荣的家人对此很愤怒。“如果没有依据就擅自下结论,至少说明相关部门的工作不细致,侵害了我们的名誉权;退一步讲,就算结论属实,你把它公布出来了,至少是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在竹溪这小地方,这顶‘家族有精神病史’的帽子让我们怎么正常生活呢?”
在网民的质疑和郭家的抗议下,秦楚网上关于郭家有精神病史的表述很快被删去。但在谈起十堰市精神病医院收治郭元荣的经过时,郭家仍有很多疑问。
最典型的疑问是郭元荣的第三次住院为何持续了12年之久。记者了解到,其间,郭元荣的家人几乎每年都会向竹溪县政府“要人”,但从未得到明确答复;而在向十堰市精神病医院请求接郭元荣出院时,他们得到的答复却是“找公安局去吧,谁送来的病人谁接走”,“不是你们送来的,你们没有权利接”。
但据十堰市精神病医院政工科吕科长介绍,郭元荣在该院的“三进”,都是由公安机关送进来的,而“三出”则都是应家属要求出院的。他表示,由公安机关送来的病人,只要治疗好了,即使没有公安机关的同意,也能出院。
对此,竹溪县公安局副局长李迎东也表示,精神病院收治病人的行为是医务行为。精神病人病情好转后是否出院,只涉及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关系,在程序上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同意。在郭元荣的三次出院中,竹溪县公安局从未接到过医院的通知,都是家属办理的。
但曾被十堰市精神病医院收治过的彭宝泉告诉记者,他的家人向院方请求出院时,被告知需要经过政工科的同意,政工科会跟公安机关联系。
“我是不是可以出院应该是医务科说了算的,和政工科有什么关系呢?”彭宝泉说。
18份“出院总结”
2010年夏天,郭元荣的家人在复印郭元荣的病历资料时还发现,十堰市精神病医院在郭元荣的三次住院期间共18份“出院总结”,但郭元荣只出院了3次。
其中,第3份到第18份“出院总结”中的“入院日期”和“出院日期”是首尾衔接的。也就是说,按照这些“出院总结”的记载,在第三次住院治疗期间,郭元荣曾15次出院,但在当天又入院了。最后一份“出院总结”记载的住院期间是从2010年3月4日至2011年1月4日,共计306天。
在后16份“出院总结”中,除了日期、住院天数等信息不一样外,大多数项目的记载差别不大。有几份“出院总结”的“治疗结果”一项标注的是“好转”,也有一些标注的是“无变化”。在“治疗经过”一项可看出,办理这些“出院总结”的原因是“单位派人来结账”,并不带患者出院。
这一点也可以从一封信中看出问题所在。在2001年12月17日写给竹溪公安局局长的一封信中,茅箭医院精神病科李主任称:“贵局送我科精神病人郭元荣已住院多年,可以回家休养。另外从今年2月至今欠款近两万元,请局长和郭单位协商交住院费及出院问题。”
郭元荣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去医院探望时,虽然多次提出让郭元荣出院的请求,但从未得到正面回应。他们对医院在郭元荣住院期间出具的上述“出院总结”并不知情,也从未签过字,直到前一阵郭元荣的儿子郭进(化名)从医院复印回来相关资料后才知道此事。
记者在十堰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第一次出院总结”上看到,当时填写的郭元荣的个人信息中,至少有两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一是其婚姻状况,二是联系人一栏把其弟弟的名字写错了。在“本次发病日期”一项上记载的时间是1994年2月,即郭元荣开始在县里举报的时间。相应地,这份应当在1997年5月(该总结中没有落款日期——记者注)出具的总结上记载的“病程”是“两年半”。
来之不易的探访
对于收治郭元荣进行精神病治疗的行为是否妥当,郭元荣的家人和公安机关、院方也有不同的看法。
郭元荣的家人表示,1996年县公安局第一次收治郭元荣时,全家都表示强烈反对,没有人作出书面同意。
中共竹溪县委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1月5日发布的《郭元荣14年三进三出医院之经过》一文称,(1996年)11月28日,经其亲属口头同意,对其办理了精神病治疗入院手续。
对此,有知情人士表示,当时郭元荣的家人是否作出了口头同意,“现在是扯不清楚的事情了”。
而对郭元荣的后两次收治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修订后《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李迎东和吕科长都认为,上述条款是公安机关和医院强制收治郭元荣行为合法的依据。但他们也表示,目前精神卫生立法的缺位,使得公安机关和精神病院在认定、收治相关人员时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最让郭家人感到不满的是,院方在郭元荣的前两次住院期间和第三次住院的早期对家属探访的限制。
郭进告诉记者,他在念初三的时候(2000年冬季)第一次去精神病院探望父亲。但医护人员一听说探访对象是郭元荣,便竭力阻止,以致当天未能实现探访。第二天,他和奶奶、叔叔再次前去探访,仍未获同意。一场争吵后,医护人员同意了,但给的时间很短。
“我当时看我父亲的眼神很呆滞。他看了很久后才认出是我。那一刻我精神差点崩溃了,回去以后就没有什么心思学习了。”郭进说。
而一直为郭元荣出院奔波的几位弟弟妹妹在早期的探访时也遇到了类似的麻烦。
“1996年我哥刚住院的那会儿,医院一直不让我们家属探访。”郭元荣的家人告诉记者,后来第一次探访还是由两个弟弟翻墙进去才实现的。
由于院方限制了家人对郭元荣的探访,所以家里人都很担心郭元荣在精神病院里会受委屈。他们回忆说,郭元荣在前两次出院后,整个人的变化比较大,手脚经常发抖,目光呆滞。家里人看到后感到“非常揪心”。但到了郭元荣第三次入院治疗的中后期,院方放松了对探访的限制,凡是探访的时间都能去,有时每周至少能探访一次。
“原来我们去探访的时候,一般总有医生在一旁陪坐,但后来,尤其是近两年就慢慢正常了。他在里面的变化也不太大,应该是适应里面生活了。”郭进说。
1月9日,经过多方努力,记者终于在郭家看到了郭元荣本人。谈起自己出院后的变化,他认为“记忆力是明显不行了”。
郭元荣的家人告诉记者,郭元荣在住院时经常抄写、背诵唐诗,但发现越来越记不住了。新华社记者采访他的时候曾让他尝试背诵一下,但他最终没能记起来。
记者看到,郭元荣在住院期间手抄了160余首古诗词及其释义。在扉页的《名句集锦》摘抄中,第一句是唐代诗人杨师道的“莫言花重船应没,自解凌波不畏沉”。
本报湖北竹溪1月9日电
网友策划“民女许身救父”引发争议
无论最终郭元荣是否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但是“民女许身救父”整起事件用谎言和欺骗博取网民同情和义愤,博取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必然会留下隐患,不仅伤害网民情感,而且使网络畅通民意的功能大打折扣。 那些自诩得意的网络推手操纵网络舆论的背后,是否有利益纠葛、是否有更多参与,有关部门应一查到底。
摘自新华社“中国网事”1月6日文《如何防止网络推手“玩弄”舆论?》
无论从社会利益还是患者自身的利益考虑,对精神病患者进行一定的强制治疗都是必要的。但也应该特别注意,这种非自愿住院治疗对精神病患者形成了强制,稍有不慎,极易演化为诱发纠纷的火药桶。
虽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规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这种 “治疗”并不必然等于“强制治疗”。按照《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予以授权。
要使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正当合法,切实免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应当回答三个问题:第一,强制住院,疾病应严重到什么程度?第二,强制治疗,该由哪些人说了算?第三,住不住院,“精神病人”有无选择权?
总之,从根本上免除人们对“被精神病”的恐惧,解决上述三个问题仅仅是个基础。“无危险,不强治”,应融入立法精神,成为执法理念。
摘编自1月7日《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消除“被精神病”的恐惧》
目前看,“民女许身救父”除了让郭元荣回了家,并没有造成其它后果。网络环境的混乱无序确实应该改变,随意编造的网帖应负法律责任。但如果一个假造的网帖内容再离奇,也只是涉及警方把一位精神病人送进医院,“对网络推手一查到底”就大可不必了。网络环境需要建设,这种建设应包括职能部门胸怀气度的建设。
摘自1月7日南海网《慎言对网络推手“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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