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云南7月25日电(通讯员 张永) 2011年7月5日,云南文山州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王绍光低着头, 心情复杂的听着审判长陈宏宣读判决:“被告人王绍光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是这位富宁县卫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内第二次坐上被告席接受审判,之前王因受贿、私藏弹药罪于2011年1月23日被富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0年12月,王绍光受贿、私藏弹药案由文山州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富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1月经富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查明:2006年至2010年6月期间,王绍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529000元,美元1000元,为晁某、周某、彭某、池某等10余人在 卫生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医疗器械采购、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招投标、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等过程中谋取利益;在办案人员对其住所搜查时发现军用子弹 163发,根据以上证据及事实,富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绍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综合刑期十六年,决定执 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0元。
王绍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细心的办案人员在案卷卷宗里发现王绍光合法收入与现有资产明显不相符合的线索,2011年3月,州院反贪局对该案进行 了继续侦查。经查,2005年1月至2010年9月王绍光任富宁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其合法收入与实有资产不相符,其总资产及各项支出共计人民币 560余万元及1000美元,而其合法收入包括工资、银行贷款、房租收入、投资收入及任职前资产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另有受贿所得152万余元人民币及 1000美元。其资产扣除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后,余227万余元王绍光不能说明来源,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州院按指定管辖原则 移送给文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7月,经文山州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此,王绍光 因受贿、私藏弹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十六年。
据悉,该案是97《刑法》颁布以来,文山州办理的数额最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而本案被告王绍光也成为了2011年以来一年之中两次被推上被告席的职务犯罪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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