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子卖掉2个亲生儿
狠心情侣竟将孩子卖掉换钱!2005年以来,来自临沂的李某先后产下三名男婴,经过老乡介绍,前两名男婴被她和男友马某分别以16000元和43000元的价格卖掉。2010年3月,李某等人被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近日,市北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获刑五年,中间人白某和彦某分别获刑两年半和一年半。此外,四人分别被判处一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卖第一个孩子时她不到16岁
李某来自临沂,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早年来到青岛打工。2005年2月,还不到16岁的她认识了比她大17岁的同乡马某,之后两人开始交往。那时,李某已怀上别人的孩子 。马某对李某说,无论是男孩女孩 ,他都不想要,都要卖掉换钱,李某表示同意。
之后,马某遇到了同在青岛打工的老乡白某和彦某夫妇,把卖孩子的想法告诉了他们,并让他们联系买家。彦某此时想到了自己的弟弟彦某某,彦某某家中已经有两个女儿,还一心想要个男孩 。他表示,如果李某生的是男孩,自己就会买下。
2005年8月,李某在岛城一家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在孩子出生七八天后,彦某某夫妇从临沂来到青岛,拿出16000元钱交到马某和李某手中,把孩子抱走了。
2008年,李某又一次怀孕,虽说这孩子是和马某的骨肉,但马某还是动了“卖孩子”的念头。
2008年12月,孩子顺利降生,经李某同意,马某再次授意白某和彦某帮忙寻找合适的买家,并且表示,这一次白某和彦某不是白忙活,可以获得“红包”。
“我觉得有利可图就打电话找了我小舅子,让他帮忙找买主。”在庭审中,白某说,他只用了两三天时间就找到了买家。于是,旧戏重演,买主看到孩子后十分满意,在孩子出生七八天后,就以约定好的43000元买下。事后,其中的3000元也顺利地进了白某和彦某的口袋。
俩老乡充当中间人也被判刑
2010年3月的一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在市区某平房内有人贩卖儿童,侦查人员赶至该平房内将李某等四人查获。
记者了解到,被抓前不久,李某生下了第三个孩子 ,这次也是个男孩 ,两人打算养育这个孩子 。被马某和李某卖出的第一个男孩 ,已上了两年幼儿园,李某和两个孩子的血样鉴定结果也表明,不排除李某是两个被拐卖孩子的亲生母亲。
2010年6月,公诉机关以拐卖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马某、李某、白某和彦某在市北法院同堂受审。“孩子的亲生母亲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显得有些麻木,反倒是马某一再询问两个被卖孩子过得好不好。”办案法官告诉记者,面对指控,四人在庭上均没有任何辩解。
法院审理认为,四人的行径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李某是主犯,白某、彦某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另外,四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11日,记者从市北法院获悉,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四人均以拐卖儿童罪获刑,其中,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获刑五年,白某获刑两年半,彦某被判刑一年半。此外,四人分别被判处一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报记者黄英帅 本报见习记者 邹晶 通讯员 陈楠
■延伸
界定拐卖要看是否非法获利
记者了解到,2010年3月,最高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民间送养行为和拐卖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办案法官解释道。根据《意见》要求,对于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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