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博 通讯员卢志成) 老夫妇将身为大学教授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定期回家探视并付赡养费。近日,昌平法院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
案情
副教授被指6年不见父母
杨老先生夫妇近日向昌平法院起诉称,夫妻俩有个女儿杨荣(化名),现在是北京某高校的副教授。夫妻俩含辛茹苦把女儿拉扯大,供她读书,出国留学,一直到成家立业。2004年,和父母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杨荣便不再回家探望二老长达6年,也不再支付赡养费。现在杨荣母亲身患多种疾病,思女心切经常失眠,精神长期处于抑郁状态。迫于无奈,夫妻俩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杨荣定期回家探视,并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和医疗费。
昌平法院受理此案后安排庭前调解。杨荣也讲了自己的委屈,她称父母对奶奶不好,自己当年嫁人时候没有陪嫁,生完孩子后想让母亲帮着看孩子,母亲要求她付钱。自己和父母因此有些不愉快。母亲还经常去自己单位找领导,给自己工作也带来了困扰。
双方未达成和解,昌平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释法
法院重调解轻判决
据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昨日,本市法院系统一位法官介绍,目前,该法律对子女探视这类精神赡养内容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子女如果不履行义务,父母想强制执行这种行为性的义务,法院也不具有操作性。
法官说,一般法院会先行调解,希望子女和父母达成和解,即使要判也需征求双方意见,做出原则性的判决。“许多老人赢了官司,却激化了和子女的矛盾,更不利于家庭生活。”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认为,法规没法对探视具体量化,明文规定子女一个月必须探视父母几次。“即使法律修订了,对探视也只能做倡导性的规定,家庭生活不能奢望用法律来详细框定。”
■ 案例
老父诉6子女“每周探望一次”
2010年11月24日,房山法院窦店法庭,6名兄弟姐妹为“谁尽了赡养义务”,争得面红耳赤。
6名子女是被告人,原告是他们83岁的父亲朱海洋。老人的诉求很简单,子女每周至少保证探望一次。
老人称,自己不缺钱,有退休金和医保,但就是孤独和寂寞。
几个子女很少探望。老人曾两次病危入院,当时子女们为支付住院费互相推诿。老人委托律师起诉6儿女。
经过这一场诉讼,6名子女称已经了解父亲的心情,会排班轮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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