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院终审判决某服饰公司赔偿前员工1.2万元,同时支付拖欠工资
蒋林在公司工作了近2年时间,2009年9月30日,他突然接到通知,自己因学历造假、旷工4天被辞退。觉得莫名其妙的蒋林前去询问,才发现自己已经被调岗,但却没收到任何通知,这才导致旷工4天。
蒋林今年已有48岁,2007年12月20日,其与贵州某服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担任行政人员一职,合同期自2007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每月工资3000元。
2009年9月24日,该公司作出调岗通知,将蒋林调到生产厂裁剪组岗位工作,但未书面送达。直到9月30日,该公司作出通告,以蒋军未到裁剪组岗位报到,旷工4天,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决定,也未支付9月至10月4日的工资给蒋林。
工作近2年时间就这么被辞退,蒋林觉得很不公平,遂于2010年元月4日向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0元,2009年9月至10月4日的工资3400元及为其补缴2007年12月至2009年7月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裁决,支持了蒋林的诉请。
裁决虽然下了,但该服饰公司不服决,向南明区法院提出诉讼,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该服饰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
南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该服饰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0元及工资3551.7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又不服提出上诉,并称2007年在招聘员工时,蒋林在应聘履历表中自称毕业于中国人民纺织大学服装专业,公司这才聘任其为行政人员,任量体师一职,后调至生产部长岗位,又调到培训班任职。鉴于其工作表现不佳,公司重新检查其履历时发现其学历造假,其所称的中国人民纺织大学根本是子虚乌有。
在2009年蒋林又调至裁剪组工作,但其拒绝在调岗通知书上签字,并拒不到岗连续旷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将其辞退。在该公司看来,自己就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需向其支付经济赔偿。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支持自己的一审诉请。
贵阳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调整蒋林的岗位而未及时告知,在对方仍在原岗位上班的情况下,即以调整后的岗位考勤记录显示其缺勤为理由作出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该公司称蒋林拒绝在调岗通知上签字缺乏相应证据支持。
至于蒋林履历表存在学历虚假内容的问题,因履历表是劳动者对自己基本情况的说明,不是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劳动关系已建立多年,学历问题也未对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形成法律上的阻碍,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日前,贵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处该公司支付赔偿金12000元,变更判决为支付工资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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