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今年33岁的黑龙江男子鲁国民在一个月内倒卖火车票19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日以倒卖车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鲁国民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法院介绍,2010年6月至7月间,鲁国民在北京市海淀区及西城区等地,多次以高出票面金额5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倒卖火车票。2010年7月17日,鲁国民在海淀区金典花园东门前倒卖火车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包内起获火车票11张。经统计,鲁国民在6月至7月间共倒卖火车票19张,票面金额共计662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国民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犯罪行为未能得逞,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座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鲁国民称,他一般先在网上发布转让火车票的信息,买受人有购买意向后,他再去火车站购票;有时也会先买好票后再发布转让信息。他倒卖的多为江南一带的火车票,因为江南一带经济发达,而且当时正值上海世博会期间,火车票不容易购买。如果没卖出去,他再去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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