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锐 通讯员徐丹丹 邢怡)2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批严重刑事罪犯执行死刑,其中包括犯抢劫杀人罪的张彬彬、王伟。
2008年8月,张彬彬、王伟与同案犯刘某(已判刑)一起消夜时,王伟提出绑人劫财,张彬彬提议将其女友的朋友王某作为抢劫对象。跟踪王某过程中,3人发现与王某有来往的董某更有钱,遂将抢劫对象确定为董某。
同年9月4日晚9时许,董某驾车回家。3人持自制手枪和刀将董某劫持至所租车内,带至武汉开发区张彬彬住处。3人劫取董某随身携带的6000余元现金及银行卡、车钥匙。
获得银行卡密码后,9月5日凌晨1时许,张彬彬、王伟持卡在自助取款机上取款4.81万元。
同日上午,王伟威逼董某打电话联系其单位会计李某及朋友筹钱,并于当日下午4时许从李某处领取45万元。当晚,3人经商议决定杀人灭口。9月6日凌晨,3人驾车将董某拖至武汉开发区某村长江边,将董某捆绑后抛入江中,致董某窒息死亡。事后,张彬彬分给刘某3000元,其余赃款由张、王二人占有。
另在2007年12月19日晚,王伟、张彬彬和黄某(已判刑)还在洪山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劫持被害人龚某,将其带至张彬彬租用的房屋,劫取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及家门钥匙,获得银行卡密码后持卡取款2.7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张彬彬、王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为防止罪行暴露杀人灭口,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王伟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人罪行极其严重,均系主犯,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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