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羊城晚报讯 记者鲁钇山、通讯员冯嘉扬报道:伤残民警刘锦铭与广州市锦信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客运公司”)前日在广州中院再度对簿公堂。此前,,一审法院已判决该公司赔偿刘锦铭102元。对此,刘不服提起上诉,向客运公司索赔5200元。
刘锦铭是一名铁路警察,有20年警龄,曾因公受伤,广东省民政厅向他颁发了人民警察伤残证。刘锦铭说,2010年4月18日下午5时许,他来到公交场乘坐一趟“广州南站—汉溪地铁”的公交车,上车后立即向司机出示“伤残人民警察证”,要求免费乘车。但司机称,该证件不能在客运班车上使用,要求他买票。“他(司机)执意不开车,还把车熄了,又叫了两个大汉上来要我买票。”刘锦铭说,当时车上挤满了乘客,大家都用异样的目光看着他,有乘客甚至指责刘在浪费大家的时间。刘锦铭遂买票上车,但要求司机在车票背面注明,在已经看过他所持的伤残证后,仍要求其购票乘车。
此后,因协商不成,刘锦铭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2元车费并赔偿经济损失200多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市内各大媒体刊登道歉公告。番禺法院一审查明,根据有关法规,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应按残疾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享受同样待遇。法院指出,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凡从事经营性班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该规则,残疾军人凭相关证件购买半价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因此,刘锦铭凭“伤残人民警察证”乘坐客运班车享有购买半价优待票的待遇。该院遂判决客运公司按其过错责任,赔偿因本案纠纷引起的必要支出102.95元。但由于刘锦铭未能举证证实公交公司工作人员以语言损害其名誉、贬低其人格,侵犯其人格尊严权,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故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刘锦铭不服一审判决,1月24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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