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法院审理首宗交通事故“同命同赔”案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黄延丽)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居民“同命不同价”,这经常让人感到无奈。不过,昨日记者从南海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审理一起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根据新侵权责任法,他们应该“同命同价”。据了解,这是该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处理的首起“同命同赔”案件。
同样身故死亡金少30万
2010年8月14日23时50分许,李某在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搭乘罗某、黄某行驶至南海区狮山镇陈边村附近时,与吴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李某及罗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南海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与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黄某不承担责任。
在三名死者中,罗某是农村居民,来到南海工作才不到一个月。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罗某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只有13万左右。而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李某、黄某已在佛山市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可以按佛山地区的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每人达到40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死者罗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损失。
同一案件赔偿金应相同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件中,死者罗某虽是农村户口,且未在城镇连续居住工作满一年,但是因为他与李某、黄某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后两人均是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因此,根据规定,可按相同数额,即按城镇标准计算确定罗某的死亡赔偿金。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支持了罗某父母的诉讼请求。罗某父母也因而多获得了30万左右的赔偿。
新《侵权法》规定“同命同价”
本案主审法官周桂颜称,新的《侵权法》颁布施行后,对这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其重点在于众多被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可以不考虑受害人年龄、收入、居住在城镇还是农村等个体差异因素,适用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数额,减少当事人的心理落差,减低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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