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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男子性侵女儿15年获刑1874年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11-02-10 13:27

  中国台湾网2月10日消息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爆出恶毒狼父性侵亲生女儿案。一名狠心男子从15年前便开始性侵年仅8岁大的女儿,直到女儿就读初中不愿再隐忍,向母亲哭诉才揭露父亲恶行。女儿表示父亲平均2、3天做一次,有时一周一次,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每周一次计算,认为狼父性侵女儿达268次,重判1874年。

  警方调查称,该名狼父与妻子离婚后,从高雄搬到屏东,带着2名女儿及儿子同住,1997年一天晚上,父亲酒后返家见儿女都入睡,竟以手抚摸年仅8岁的大女儿,甚至进一步性侵。从此之后,大女儿就成了泄欲工具。

  直到2004年9月,当时已15岁大的女儿又被性侵,事后她跑到屋外,在寒冷夜晚打电话向母亲哭诉。母亲立即报警,警方会同社工到场,发现现场有只保险套,女儿内裤也沾有精液,送医化验证实是其父亲所有,阴道内也有父亲精液及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

  不过,狼父辩称他与女儿内衣裤都一起洗,精液是自慰后留在内裤上,不小心沾到女儿内裤,坚决否认性侵。他还表示是妻子为了争夺子女监护权,才指使女儿说谎。

  女儿则表示,父亲性侵时她均用力推开,但却推不动,每次皆不敢正面看父亲,她担心会与弟妹被赶出家门,因此一直隐忍不说,只有寒暑假回母亲身边时才得以暂时脱离魔掌。

  屏东地院审理认为这名父亲对未满14岁女子连续性侵,判处10年徒刑,并强制治疗。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则认为父亲从1997年起性侵,直到2004年少女年满十四岁止,依每周一次计算,共256次,每罪判7年2个月,共1834年。另外,女儿年满14岁后遭性侵12次,每罪判3年4个月,共40年;两罪合计判处1874年,并应强制治疗3年。

  不过,由于女儿向法官求情,不愿看到父亲被关,希望从轻量刑,因此刑期仅应执行9年8个月,全案仍可上诉。(中国台湾网 冯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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