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2010年12月29日,本报报道了“”一事。2011年2月9日,记者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行政庭已正式受理了当事人江苏太仓市原交警高军状告桐城公安局行政诉讼案。
江苏太仓市原交警高军在去年国庆节期间,在安徽探亲时,路过桐城市一闹市区,看到一些车辆将马路堵住,便下车“执勤”,后被桐城市公安局龙眠山派出所查出“酒驾”。
高军所在的工作单位太仓市公安局依据桐城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对高军做出了辞退处理。
高军认为自己没有驾车,车子是朋友开的。太仓市公安局仅依据桐城龙眠派出所一份笔录,对其作出辞退处理,高军认为桐城市公安机关发给江苏警方的酒后开车的证据不足。2010年11月10日,一纸诉状将桐城市公安局告上法庭。高军在诉状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桐城市公安局给江苏警方所发的有关认定“原告系酒后驾车”的通报行政行为违法。桐城市法院在接到高军的起诉状后,认定桐城市公安局《情况通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随后,高军又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的申请。高军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徐国祥主任认为,酒后驾车的《情况通报》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接到高军要求复议的申请书后,经过合议,认为原告申诉理由及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并决定正式立案。
2月9日下午,当事人高军得知安庆市中院受理自己不服“酒后驾车”行政案件后,感到非常欣慰。本报记者 艾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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