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兰州某媒体广告中心经济专刊部原主任胡某,因涉嫌挪用169.7万元公款在城关区法院受审。庭审持续近6个小时,控辩双方就胡某挪用的钱款是否属于公款、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庭上,胡某称专刊是由其一手创办并承包,多次哽咽叫屈:“想不到我为报社带来了5000万元的广告利润,最终却落得如此下场。”该案将择期宣判。
检方指控:挪用公款169.7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9月,胡某在担任兰州某媒体经济专刊部副主任期间,私自在银行开设该媒体经济专刊的账户,其间胡某将兰州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该媒体的广告费等52笔费用私自截留。2004年至2005年期间,胡某通过倒账的方式从账户内转走117万。2006年,胡某用挪用的钱联合他人前往广西北海炒房。
2004年,胡某代表单位与甘肃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将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广告费等共计35万元挪用,后将该款项用于支付其购房款。
2007年9月10日,胡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兰州一房地产公司签订广告费抵顶房款协议,将该公司本应支付给其单位的广告费等共计17.7万余元抵顶其在该房地产公司的购房款。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无视刑律,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庭审叫屈:“清查我,我想不通!”
一进法庭,年过半百、两鬓斑白的胡某忍不住放声哭泣。在一份长达10页的自述材料中,胡某这样写道:“为了刚创刊的专刊,我上缴数十万的风险抵押金,为了专刊,我独自承担支付属下记者的工资,为了专刊,我降低身份请开发商吃饭,求他们做广告,并给报社带来5000万元的广告利润,我想不通,一份按私有制承包的专刊,按国有制报纸来清查我,我想不通!”
胡某的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胡某每年按照规定向该媒体支付所有获取的广告费,并有专人进行监管,那么,其剩余获利按照单位规定应当算私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悉,胡某当年撰写的关于兰州房产现状分析的多篇稿件经发表后,引起业界颇多反响,也为其升迁打下了基础。2000年至2002年,胡某在单位从事城建口的采访工作,2002年8月,胡某被聘为经济专刊部副主任。2005年,胡某因个人业绩突出被聘为该媒体广告中心经济专刊部主任。2007年年底,胡某前往上海一家报社担任要职。2009年,有人向城关区检察院反映胡某有挪用公款的行为,胡某遂返回兰州接受调查。当年7月17日,胡某被城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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