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灭门案 一审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灭门凶手李磊终审判赔345万
本报讯(记者王巍) 记者今天获悉,大兴灭门案民事部分的二审昨天在市高院宣布维持原判。李磊终审被判赔偿各方345万余元。
由于李磊此前未对在刑事上被判处死刑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2009年11月23日晚,李磊在位于大兴区的家中将妻子、妹妹、父母及两个儿子杀害。2010年10月15日,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李磊死刑。另外,李磊还需赔偿其奶奶、姥姥以及岳父母共计345万余元。
市一中院一审宣判后,李磊认为自己名下的财产“不够赔”,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据李磊的辩护人潘志东介绍,他曾告诉李磊,一审判决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判赔数额的标准都是在法定范围内,上诉也未见得能改变结果,但鉴于上诉是李磊的法定权利,其尊重李磊的最终决定,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后,采用了书面审理,并于昨天上午宣判。市高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所判决的赔偿数额适当、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李磊的律师潘志东认为,本案由于牵扯错综复杂的家庭财产析分、继承,因此在民事执行上可能存在困难。
另外,在与律师的多次会面中,李磊经常询问何时判决生效、何时执行死刑,但除了透露自己名下有三套房产外,他始终未留下遗嘱或交代财产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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