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在等待领取旁听证 王宇衡 摄
第九被告王菲 通讯员 张浩林 摄
昨天,庭审进行到第二天,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杨庆荣等12名被告所犯下的罪行。杨庆荣、史芮诚等多名被告人集体翻供,辩解自己无罪,只要项目获得批准,他们就有能力做好这个项目。
据介绍,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宁山公司和君信公司分工合作明确,宁山负责推荐项目,君信负责全盘。2010年这个项目叫停,但宁山公司仍然在对外售房。对此,杨庆荣辩解道,他认为项目肯定能落实,只是手续一直没办下来,因此项目一直没有“五证”。
原宁山公司员工、第九被告人王菲证实说,她进入宁山公司,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工作期间她从来没见过华西·滨湖项目的“五证”,公司对外虚假宣传、销售房子。公司老总苏涌要求她和其他员工,对外卖房时跟客户说“五证”正在办理中,全公司的员工都知道这个项目没有预售房许可证。
永胜村的一名村官也证实,在市政府发文明确永胜村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后,村委会曾登报申明,与君信公司的合作只是框架协议,相关手续还未办下来,“当时杨庆荣还请求我们给他一个机会,并承诺他不卖房……后来才知道他其实在撒谎。”
去年6月份,一些买房人得知永胜村没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陆续找到宁山公司退房款。一买房人说:“当时,史芮诚还出面跟我们解释,这个项目的账户开在他们银行,资金很安全,让我们放心。这个项目也很可靠,他的亲戚朋友买了20多套,没有危险。”
法庭激辩
公诉人陈述
用3个特别形容
被告人犯罪事实
对于“华西·滨湖诈骗案”,公诉人连用了3个特别: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来形容。
公诉人说,杨庆荣、苏涌等12名被告人大部分都有犯罪前科,他们在监狱中相识,重新走上社会后,纠结在一起,重新犯罪,骗取钱财。
在明知没有能力建设整个项目的情况下,还对涉案的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杨庆荣等人虚构实力,骗取与永胜村合作的框架协议;君信公司虚假出资成立后,杨庆荣等人便到永胜村去虚假宣传;杨庆荣等人伪造合作协议,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同时以低碳、华西村等名目做诱饵骗取受害人的钱财。行骗的条件成熟后,大肆疯狂地敛财,导致40多家单位被骗,签订了选房确认书,他以诚意金的名义骗取财产,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诉人表示:“在事情败露后,杨庆荣带着怀孕的妻子,90多万元的现金、银行卡、房产证开车离开昆明,不是出逃,难道如他所说是去拜佛烧香吗?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庆荣、苏涌等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我们认为这起案件,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请求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虚假出资罪依法判处。” <
被告人反驳
杨庆荣:
我们只想重新站起来
公诉人说杨庆荣假释出狱纠集狱友重新犯罪,针对这一说法,杨庆荣反驳说:他们从监狱中出来,想做企业,目的就是想重新站起来,树立自己的形象,不能让别人看不起。所以才做涉案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前项目不合法对他来说并不清楚,再与宁山公司合作后,他才知道城中村改造需要怎样的质证条件,想着很多公司都是这么做的,所以他们就一直坚持做这个项目。
对于公诉人称杨庆荣把财产落在妻子名下,杨庆荣辩解到:“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完全真实,我被抓后,老婆已经怀孕了,民警叫我好好地配合,不然会牵连到我老婆。担心老婆被牵连,就说了一些不真实的供述。但是,我都是在宣传‘低碳’,并没有直接宣传华西·滨湖这个楼盘。”
“史行长”:
拿得更多的人怎么不抓
史芮诚在辩护说:刑法规定合同诈骗应具备5个条件,他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5个条件。他被关了7个月,他宣传华西·滨湖这个项目时,所得到的报酬不算多,比他得到报酬多得多的人还大有人在,而这些人为何还在外面没被抓,却偏偏要抓他。他向审判长“喊冤”,认为这对他不公平。
史芮诚说,2007年,他注册成立“四海公司”,他是银行的高管,在外面,很多人都叫他“史行长”。他确实帮助君信公司转账换取过400万元现金,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为公诉机关根本就不应该起诉他,很多人拿到的报酬比他还多为什么还在逍遥法外?同时,他认为自己没有逃跑,被抓的当天,他准备到江苏华西村问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所以到昆明机场就被抓,结果,公安机关认为他是想逃跑。
律师辩护
杨庆荣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
杨庆荣的辩护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认为:杨庆荣等12名被告的被指控行为实际上是单位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虽然华西·滨湖这个项目设立时有违规行为,但不能否认君信公司、宁山公司都具有工商机关所认定的法人资质,而且君信公司更是建有完整规范的会计账册。
他抛出的观点是:华西·滨湖这个项目在没有“五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人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收取诚意金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杨庆荣等人并没有去伪造和隐瞒,买房人实际当时就应该知道签约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没有“五证”的情况下,收取诚意金作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不严谨的。
某些层面有虚假宣传,某些环节有欺骗行为,但媒体宣传报道内容并非为对“华西·滨湖生态城”楼盘的销售进行宣传。委托代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销售,非对公众公开进行,所以这些行为仅仅属于民法范畴的民事欺诈,不构成刑法范畴的合同诈骗罪的要件。所以,杨庆荣应当无罪。
史芮诚本人并没有造假
史芮诚的辩护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史芮诚在没有“五证”的情况下,收取预付款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5种情形之一,史芮诚不构成合同诈骗。
史芮诚自己没有向任何一个受害人收取过一分钱,他通过自己的四海公司帮助君信公司、宁山公司兑换400万元现金,收取了好处费,这是应当得到的。史芮诚本人没有造假,也没有明知假相而故意向他人隐瞒的行为。真正诱惑广大受害者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有4个:一是君信公司先后与永胜村委会签订的框架协议,使人相信君信公司有土地;二是备忘录,使人相信君信公司与全国知名的华西村合作,认为君信公司有资金;三是君信公司在佳华酒店等场所多次举行大型宴会,有很多政府部门的领导参会,使人相信君信公司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得到政府支持;四是有媒体的宣传,也让购房人相信。所以,史芮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虚假出资罪。(柏立诚)<
(编辑: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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