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3月25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贪污196万元、受贿51万元,崇明县港沿镇副镇长陆贤惠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昨天,市二中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崇明县法院一审认定,陆贤惠利用担任崇明县港沿镇副镇长、港沿经济小区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支付相关单位奖励费等为由,套取现金共计 196.3万余元。此外,他为多家公司虚开发票,收取好处费51.3万余元。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40 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其贪污罪获刑13年,受贿罪获刑11年,决定执行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70万元财产。
庭审中,陆贤惠认为,贪污犯罪定罪数额与实际不符。他称,196余万元中近100万元在招商活动中花掉了,只是财务操作不规范、发票等账目不全,另外有20万元给了客户,只有六七十万元还未使用,确实被他占有。“即使要认定贪污,金额也只有六七十万元。”
陆贤惠认为,自己为公司虚开发票只是为了给港沿开发区招商引资,自己分管招商任务,还签订了招商责任书,自己并没有受贿行为。
但检察机关表示,经过审查,陆贤惠利用职务便利,侵吞196万余元,有司法鉴定书等为证。至于受贿的51万元部分,系其为企业虚开发票,将差价占为己有,多出的部分应被认定为受贿罪。
二审庭审期间,陆贤惠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落泪请求法官从轻判处。
昨天,二中院根据有关法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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