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薰
中新网3月24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收贿协助陈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长职务,被控贪污确定,台北地检署执行陈水扁、吴淑珍犯罪所得没收业务,日前将吴淑珍存放在胞兄吴景茂人头帐户中的1000万元(新台币,下同)转进公库,执行到扁家的“第一桶金”。
报道说,台北地检署未来的执行工作,包括陈水扁、吴淑珍在龙潭案中被判确定的犯罪所得约3亿元没入,以及2人被并科罚金的3.08亿元,执法手续繁复,牵涉复杂的法律问题,由于扁案案情空前绝后,须科处的金额巨大,为确保执法的正当性,检方已多方请教熟稔执行业务的法界人士提供宝贵意见。
陈水扁,吴淑珍被控在陈水扁任内,收受陈敏薰1000万元,利用职权向台当局前“财政部长”林全施压,让陈敏薰接任大华证券董事长不成后,随即接任“台北101”董事长,涉及“贪污治罪条例”中的违背职务收贿罪。
确定判决认定,陈敏薰在2004年,以友人陈钦文名义,购买1000万元台支,交予吴淑珍,吴淑珍即透过友人蔡美利在国泰世华银行士林分行帐户提示兑领,再指示蔡美利于同年4月6日至12日分6次将支票存入吴淑珍胞兄吴景茂设于彰化银行民生分行的人头帐户内提示兑现。
台北地检署在买官案确定后,申请查扣扁家相关资产,冻结吴景茂设于彰化银行民生分行的帐户,执行检察官日前并且发函彰银民生分行,附带确定判决相关文件及执行命令书,要求彰银民生分行将该帐户内的1000万元转入公库,完成扁案的第一笔犯罪所得没收的工作。
(编辑:SN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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