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巍) 为了让单位在招投标等项目中顺利中标,锐达伟信公司及其负责人里某,向北京地税局某副处长行贿97万余元。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该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里某有期徒刑6个月。
上午9时40分,北京锐达伟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先生来到法庭,见有媒体在场,他作为被告公司的代表,本能地对该事件将被报道显得有些排斥。
10时20分,该案的被告人——锐达伟信的负责人里某被带上法庭。据了解,32岁的里某是计算机专业出身。案发前,是直接负责公司事务的主管人员。
检方指控称,北京锐达伟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至2009年间,在与北京市地税局开展政府采购等业务往来中,为取得定点供应商的资格,请托原北京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彭某(另案处理)在招投标等方面违规提供帮助,并经该公司负责人里某决定,给予彭某好处费97万余元。
据里某说,他是在工作过程中通过朋友王某,建立了与北京市地税局的联系,从而结识了北京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彭某。
王某对里某表示,可以帮助其公司拿到地税局的重点供应商资格,但要求里某将公司的部分利润分给彭某和他,具体的利润分配是:公司、王某和彭某各获得三分之一的利润。
“只要能拿到项目,即便利润低些,我也同意”,里某咬牙接受了王某的建议,于是在地税局耗材和配件使用的招投标会上,彭某从中斡旋,里某公司顺利中标。
此后,王某每次都要求里某汇报项目的金额和利润,里某将其中的三分之二利润交给王某,再由王某转交彭某。
●被告人
没意识到公司行为也是行贿
据了解,2007年前,里某都是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钱汇入王某妻子的账户,2001年之后,则全部是现金交易,里某说,这是王某自己要求的,因为担心“银行账户容易出事”。
“我没有意识到公司的行为会构成行贿,而王某主动找我要求分利润,我对于行贿没有什么认识。”里某说。而里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里某仅仅是希望公司在竞争中获得更有利的发展,社会危害性并不严重,而主要的索贿者,应该是中间人王某。
在审理后,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锐达伟信公司罚金30万元,里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编辑:S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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