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民王斌把5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后来取出一部分,可当再去取钱时竟然发现,账户上13950元竟然不翼而飞,一查是被人在湖南一银行取走的。气愤不已的他认为银行未尽到义务,没有识别出伪造的存折,才导致自己存款“失踪”,所以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支持王斌的诉请,判决银行照单全赔。但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3月24日,宿迁市中院对此案开庭二审,认为王斌对自己存折密码保管不善,应承担次要责任;银行也未能证明已尽到全部的专业审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双方对13950元被他人取走的损失责任按“四六开”,银行赔偿王斌8370元。
存款蹊跷 失窃
13950元竟在外省银行被人取走
这件事情发生在2008年11月,宿迁市民王斌在当地银行开户存入5万元现金,这种存款可以持存折及借记卡在全国通存通兑,为了保险起见,王斌给账户设置了密码。此后两天,王斌先后从该行取走一部分钱。到月底,当王斌又到该行提取剩下的1.4万元时惊愕地发现,账户只有50元钱,13950元已不知去向。
王斌随即报警,并找银行核对自己提取现金的手续,要求银行赔付丢失的款项。但银行方面拒绝提供提款手续,声称该款项于前一天在湖南某县的一家银行被他人用存折提走。但奇怪的是,王斌根本就没去过湖南,而且银行卡和存折一直装在身上,并未丢失。
这种情况下,王斌认为,银行在他人提款时没有核对身份证件,没有对伪造的银行存折进行识别,导致自己存款被他人提取,存在严重失职,应当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几番交涉,银行拒不赔偿,王斌只好把银行告上法庭。
面对诉讼,银行委屈地辩称,王斌的钱款丢失是因他泄露密码造成的,而密码银行方面并不知道,根据规定,只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或存取款5万元以上,才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而本案中被取走的是1万多元的活期存款,故无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斌与银行双方确实在协议中约定:王斌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王斌将现金存入银行后,双方即成立储蓄合同关系,存折、银行卡为双方合同凭证。银行负有保证存款安全,并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同时识别伪造的存折、银行卡等,也是银行应尽的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银行声称是王斌对自己的密码保管不善,但没提供相应证据。退一步说,就算王斌泄露了密码,可如果假存折、银行卡不能通过银行识别,还是无法取走王斌的存款。由于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对王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今年初,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斌13950元。
法院二审 判决
储户没保管好密码承担四成责任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3月2日向宿迁市中院提起上诉,理由主要有三:一是按规定,储户设密码时,只有本人知道,银行无从得知密码,由此断定,该案中泄露密码的只能是王斌本人。二是一审以“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为由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应由未能识别伪造存折的湖南这家银行来赔偿,何况湖南这家银行还收了50元手续费,与王斌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三是判决具有导向性,如按一审判决,储户泄露密码而不担责任,容易诱发金融诈骗等针对银行的犯罪。
3月24日,宿迁市中院二审开庭。法院查明,这笔存款是被人持伪造的存折在湖南某银行取走的,取款时输入密码与王斌预留的一致,但王斌不能保证没泄露密码。
法院认为,在通存通兑储蓄业务中,市民设账户存钱的银行是开户行;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或委托可取款的其他机构,均是开户行的代理行,后者代办业务时一旦出问题,由开户行承担责任,该案中的湖南某银行只是代办业务,不承担赔偿。何况,王斌的开户行不能证明已尽全部专业审查义务,因此应对王斌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王斌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二审认为,存款密码只有本人知道,即便是开户行操作人员,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调取他的密码,因此,王斌对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正是因为他的不小心,才使密码被他人知晓。王斌违反储蓄合同的保密约定,对存款被冒领具有一定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认为,本案中,造成王斌存款被人冒领存在两个原因,一是银行未能恪尽审查义务,识别出伪造的存折,二是王斌对密码保管不严,致其泄露。在责任大小划分上,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保管方,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因未适当履行义务而致储户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斌对密码保管不当,应承担次要责任。当天,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的赔偿责任,银行赔偿60%,王斌自行承担40%。有关人士表示,开户行可以与代理行交涉,进行追偿。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S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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