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记者 曹晓波
2010年3月24日,医生梁革文给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送上了一面“不作为奖”的锦旗。
这一幕被当地一家媒体记者抓拍到,随后有报道称,两名门卫收下锦旗后,答应会转交给他们的院长。梁医生用这种特别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后,引发了舆论的广泛争议。
3月31日,《法制周报》记者对原告梁革文、开发商娄底市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审法官杨建辉进行了采访,以揭开“不作为”背后的真相。
涟源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损失十多万
根据涟源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显示,2006年10月,娄底市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涟水名城”商品房项目时,涟源市出台了一项优惠政策,规定公务员购买该楼盘房屋可以享受单位补贴。
涟源市建设局职工肖常青,即梁革文的妹夫,以其公务员身份在涟水名城申请了购房指标。此后,肖常青变卦不想买房了,而梁革文想享受这一购房优惠政策,于是,肖常青与佳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涟水名城9栋303房及9栋的3号车库。梁革文以肖的名义向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
2008年4月,梁革文在装修过程中认为303房的地板、天花板有质量问题,墙面有渗水水纹,导致家具出现霉变现象,要求开发商退房,双方进行多次协商未果。
2009年8月11日,梁革文向涟源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屋及车库退还给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由该公司退还其购房款共计14.8166万元,并赔偿其装修、购房款利息等损失28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
“没想到2010年7月27日,经过开庭审理,涟源市人民法院却以我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而驳回了我的起诉。此后,我又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11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我起诉状中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与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且作为实际买受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其无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撤销了涟源法院的裁定,指令由涟源市法院继续审理。”梁革文说。
2011年2月21日,娄底市中院通知梁革文前往娄底市娄星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他向记者坦承,自己上班根本没有太多时间,而且购买房子以及打官司欠了不少钱,如果在娄星区法院进行诉讼将增加他的诉讼成本。
法官:合同不应触及实际买受人
娄底市佳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涟水名城”法定代表人肖达芹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肖常青在2006年10月18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随后在房产局进行了预登记,之所以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是因为购房款未交清。
肖达芹表示该公司只认可肖常青为权利义务的相对人。 梁革文承认其与妹夫肖常青之间并没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
此案的主审法官,涟源法院民一庭庭长杨建辉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首先表达了对上级法院裁决的尊重,“合同的权利义务是针对合同的主体而设立的,不应该触及所谓实际买受人。”
“一是作为不动产的物权登记部门如何登记,是尊重合同备案登记乃至预登记,以肖常青为房屋所有人,还是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实际买受人梁革文为房屋所有人?这是两难的命题。二是现在众多商品房的囤积者如果想将手中房屋出手,完全可以通过廉价的诉讼途径达到规避繁琐的交易程序及高昂的交易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费。”一位法学专家评点此案时说。
最后,涟源法院审委会研究后,承办人向梁革文提出建议,先撤诉,法院退回全部诉讼费,由梁动员肖常青起诉,梁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梁不同意;承办人又向梁释明:如果梁革文变更诉讼请求,则可作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继续审理,但梁仍然不同意。
梁革文告诉《法制周报》记者,其妹夫并不愿介入诉讼之中。原审法院因曾经裁定驳回原告梁革文的起诉,为避免不必要的猜疑,才主动向上级法院请求指令移交其他法院审理。
涟源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勍认为,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至于上下级裁定不一致,我觉得是认识和判断的不一致,是正常的司法内部监督行为。”李勍说。(本报博客地址:)
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编辑:SN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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