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4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某分理处任客户经理的崔广清,被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带走“协助调查”。
那以后的3年时间里,崔广清的生活像“坐翻滚过山车”,先后经历了进看守所、被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开庭、取保候审,直到2006年12月,检察机关向他下达“存疑不起诉”的通知。
本以为已是自由、清白之身的崔广清,却无法再回归先前的生活:他不能再回原单位上班;而且不久还离了婚。
2011年3月18日,记者在东城区一家上岛咖啡店见到了崔广清。从上午10点到下午4点的整整6个小时里,崔广清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经历。
当事人讲述
奋斗
从“夜守”到客户经理
1988年,崔广清退伍进入中国农业银行,用他自己的话说:“从第一天工作起,我就没离开过农行!”
最早,崔广清是在分理处干“夜守”,也就是晚上看守单位的金库;后来被调到储蓄所当储蓄员,再后来,农行成立了分理处,崔广清当上了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的主要工作是吸纳单位存款,负责对公存款账号的开户、销户和平时的业务维护及咨询等。
但噩梦恰恰就从这里开始!
出事
正上班时被反贪局带走
2003年7月14日,崔广清刚交款回来,就被主任叫到了办公室,办公室里坐着两个陌生人。
“主任说让我协助检察机关调查。我认为是工作上的事,也没多想,便跟着来人上了车。”等到了地方他才知道:找他谈话的竟然是反贪局,怀疑他涉嫌一起6900多万元的票据诈骗案!
崔广清被找谈话的第二天,就进了看守所,一待就是三年。
2004年5月,检察机关以“票据诈骗”起诉崔广清。崔广清递给记者一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复印件。记者这时才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
真相
又一个崔广清浮出水面
单某是崔广清的一个客户。一天,单某得知有个公司急欲贷款,便对该公司两位负责人说,我有朋友在农行(指崔广清),你们想从银行贷款必须先在银行存款。
两位负责人信以为真,便联系了某集邮公司,集邮公司随即将7000万元资金分三次存至崔广清所在的分理处。
崔广清说,单某后来私刻财务章和他的人名章,又伪造转账支票、汇票,还找人冒充他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间,陆续将集邮公司的6900多万元存款骗出。
崔广清说,他在反贪局被问话时,因为心里紧张,确实说过自己曾把银行的印鉴卡拿给单某复印,在钱被转走后,也没告知集邮公司。检察机关正是依据他的供述起诉的他。
“开庭时真相大白,集邮公司的人说,他们见到的崔广清不是我这个样儿。”
结局
单位和家都没有了
2004年11月法院开庭,之后法院几乎每月都要送一个延期通知书。2005年11月,法院到看守所给崔广清送达了一份检察院撤诉的法律文书。
2006年12月,检察机关最终对崔广清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理由是:崔广清曾多次做有罪供述,但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既不能证实崔广清没有实施犯罪,又无法得出崔广清构成犯罪结论。
本来以为检察院不起诉,就说明自己是清白的,崔广清一从看守所出来,就急着到单位问怎么安排他的工作,单位让他回家等通知,但崔广清一直没收到单位通知。
崔广清对记者说,他多次找单位,得到的答复是:“你是老人了,我们不处理你。”“现在单位变化大,你不适应这个工作了。”
崔广清说,单位虽没明说,但他觉得,单位还是认为这件事影响了单位声誉。与此同时,妻子和其家人也很难接受自己的这段经历。不久,他和妻子离了婚。
从2007年到现在,崔广清做过小生意、黑车司机,勉强挣口饭吃。
困惑
申请国家赔偿一波三折
2008年初,崔广清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正式要求国家赔偿,检察院也受理了,但后来告诉他已过时效期。2009年,崔广清提出申诉,但检察机关维持了“存疑不起诉”。
崔广清打算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继续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他说,不在乎赔偿多少,关键是要一个证明清白的明确说法,好能回去工作,或者单位给一定补偿,自己晚年能有所依靠。
农行回应
等待仲裁结果再处理
4月8日上午,记者拨通了农行北京分行办公室的电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农行的规定,只要员工被较长时间拘留,肯定是要开除的。但考虑到崔广清是老员工,农行并没有这样做。
这位负责人说,崔广清一直没有找北京分行反映这件事,提出他的诉求。 该负责人说,他会将记者所说情况向分行领导反映,他们会认真研究此事。
4月11日,该负责人主动联系本报记者,称他们目前了解到崔广清申请了劳动仲裁,农行准备等待仲裁结果出来,再具体决定下一步怎样做。
专家说法
“存疑不起诉” 就等于无罪
“存疑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能否说明一个人无罪?崔广清申请国家赔偿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洪教授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任何一种不起诉决定,在法律上都是对案件作了无罪认定和处理。也就是说,被不起诉的公民,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即使“疑罪”的情况下,也要依“疑罪从无”原则来处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存疑不起诉”其效果等同于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
洪道德教授进一步解释,证据不足可以包括几种情况: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
若有新证据 可能再追责
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对记者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共有三种: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是指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无罪。
“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行为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通常行政机关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存疑不起诉”是指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检察机关只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张律师表示,无论哪一种不起诉,都证明当事人无罪。但是,“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司法机关又调取到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以撤销不起诉的决定,对当事人再提起公诉。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胡志强持同样观点: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可以重新对嫌疑人提起公诉。
申请国家赔偿 时效是两年
针对三种“不起诉”,只有“存疑不起诉”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是有时效期的。洪道德教授说,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崔广清是2006年12月被“存疑不起诉”的,那么他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当截止到2008年12月。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认定崔广清2008年初正式提出的请求国家赔偿申请已过期,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应该向他说明理由。崔广清可以申请复查。
张青松律师则认为,崔广清2006年12月收到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初提出国家赔偿,其申请权利应该没有超过时效。
被错误羁押 单位不能解约
崔广清能否再回原单位工作,如果他和单位都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补偿呢?
对此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枫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崔广清并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因此,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其他合法理由,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梁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撤销。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所以,崔广清可以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后解除合同。
至于崔广清在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原单位无需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本版文/记者 汪红
数据统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