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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开发的16条法律风控建议》(3)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3-06 16:28



建议3:避免超出网络游戏改编权的授权范围使用他人作品


通常而言,网络游戏改编权的授权安排需对授权作品(如是系列作品中的某一部、某几部还是全部作品)、授予的权利(如仅限网络游戏改编权)、游戏平台(如端游、手游或主机游戏)、游戏类型(如RPG类或卡牌类)、授权区域(如仅限中国大陆)、授权期限(如仅限特定期间,且授权期限届满后不得继续更新和运营授权开发的网络游戏)、可开发的游戏款数(如仅限一款)、是否可以转授权或分许可等作出较为明确的约定。被授权人仅可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及推广活动,超出授权范围则会构成违约和侵权,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在南派三叔诉《盗墓笔记》手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6],南派三叔将文字作品《盗墓笔记》改编为页游的权利授予上海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又将同样范围的权利转授权给北京某公司(即该案被告)。基于此,北京某公司仅获得了将小说改编成页游的授权,但北京某公司超出授权范围,将小说改编成页游的同时亦改编成移动游戏,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


注:对与网络游戏改编权授权相关的风控要点,我们后续将推出专门文章,做更为详细的解读。


建议4:确保对网络游戏的核心玩法元素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网络游戏的核心玩法元素主要指游戏规则、数值体系、核心系统等。对于特定网络游戏而言,其核心玩法元素或由网络游戏开发商独创、或来源于已知的通用玩法、抑或借鉴自其他游戏的相关玩法。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在判断网络游戏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时,需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给予核心玩法元素著作权法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案例,如我们在《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网游风控实务专题(一)》一文中提及的《太极熊猫》诉《花千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及《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与该两个案件相关的情况见前述文章。


建议5:确保对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主要指游戏中可被用户感官系统感知的网络游戏构成元素,如游戏中的角色外形、游戏场景和地图、道具/技能表现、主要界面、音乐音效等,不同类型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可能会有不同[7]。通常,一款网络游戏的感官表现元素可由网络游戏开发商自行创作或委托外包团队创作。无论属于何种情形,网络游戏开发商均应确保其游戏中的任一感官表现元素均不会对第三方享有合法权利或权益的相关元素构成未经授权的使用(如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字库软件或字体;或在影游联动项目中,未经演员同意不得将其肖像植入游戏作为角色形象或皮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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