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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开发的16条法律风控建议》(8)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3-06 16:28


建议14:及时对网络游戏相关构成元素进行著作权登记或时间戳保护


一般来说,与网络游戏有关的游戏软件、美术素材、视频、音频、LOGO等均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或时间戳保护。由于著作权登记和时间戳各有自己的优缺点(如效率、成本等),网络游戏开发商可结合以下因素考量选择著作权登记或时间戳保护,但无论采取何种保护方式(或不进行著作权登记或时间戳保护),均应对各种设计文稿或底稿等相关资料予以妥善保存,以便后续发生纠纷时进行举证:


(1)作品类型。对于游戏软件及游戏中具有代表性的角色形象、地图、道具等可以选择进行著作权登记。


(2)外部合作因素。在对网络游戏进行分发或宣传推广时,一些分发渠道或广告平台可能会要求提供游戏或宣传素材的著作权登记证等著作权证明文件。


(3)维权因素。目前一些主要应用分发平台或其他平台在处理权利人投诉时,一般需要权利人提供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4)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方面是否有国家政策要求。如办理游戏版号或备案时,一般会要求提供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若未做登记,亦可提供其他权属材料,如《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指南》中对著作权证明材料的要求,可以是著作权登记证书、电子形式的游戏程序源代码或公证书等)。另外,在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软件产品需要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5]。


建议15:及时对网络游戏名称及其他重要构成要素的名称进行商标注册[26]


一般而言,网络游戏名称、标志及网络游戏相关构成元素名称(如游戏人物名称)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且应于网络游戏首次对外发布前即完成商标注册申请,至于具体布局哪些商标类别,需结合各款游戏的具体情况以及开发商可投入的资源综合判断,申请的类别越多,所需的费用自然越多。


从满足游戏基本运营的角度,移动网络游戏、端游、联网的PC单机游戏通常需在第9类(含游戏软件)和第41类(含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页游一般需在第41类上(含提供在线游戏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但如除游戏运营外还涉及游戏周边的制作和销售,则需根据周边类别进行相应类别商标的申请。如常见的第16类纸制品/文具/办公用品,第18类箱包,第25类服装鞋帽/T恤衫,第28类游戏机/玩具/运动器械等。


建议16:对与网络游戏有关的核心资源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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