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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开发的16条法律风控建议》(4)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3-06 16:28


在NBA诉《萌卡篮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8],就原告主张保护的NBA集体肖像,NBA球员姓名、绰号、技术特点(包括球员在比赛中的位置、招牌动作,以及在速度、力量、投篮准确率等方面的特点),教练和管理层姓名,以及NBA球队名称、队标、球员清单(以下合称“NBA识别元素”),法院认为,NBA识别元素是由众多富有特征的个体形象、特征要素和标识共同集合而成的NBA集体形象,原告对NBA识别元素享有商品化权益,因经营NBA集体形象而带来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价值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萌卡篮球》中大量使用NBA识别元素,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游戏与NBA联盟、赛事或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9]。


在《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网游风控实务专题(一)》一文中,我们详细阐述了网络游戏相关构成元素可作为相应类别的作品单独获得保护(包括作为可感知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10]、类电影作品等),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定构成元素进行保护(如将游戏人物名称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或将游戏界面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网络游戏开发商可对其开发的网络游戏进行元素拆分,以明确其网络游戏中的相关感官表现元素可获得何种保护,从而进一步确定其对该等元素是否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包括是否需要就特定元素的使用自第三方获得相应的授权)。


建议6:避免未经授权使用第三方的游戏引擎


游戏引擎在整个网络游戏中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是用于控制所有游戏功能的主程序[11]。目前,比较知名的游戏引擎包括Unity3D引擎、CryEngine引擎、EPIC公司的Unreal引擎等。网络游戏开发商可使用自行开发的游戏引擎进行网络游戏开发,但若其拟使用他人开发的游戏引擎,应事先与该游戏引擎的开发方签署许可协议,以获得使用许可。


建议7:谨慎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


人员流动往往会带来“劳动成果”的转移,对于游戏源代码亦是如此。若网络游戏开发商在游戏开发过程中使用新员工提供的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侵权风险。基于此,在新员工入职时,应明确告知其不得将归属于其前雇主的游戏源代码用于现有游戏的开发工作,以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


在手游《王者之剑》诉《巨龙之怒》(又名《斗龙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12],原告蓝港在线公司认为,被告员工于某曾在原告公司就职并参与了《王者之剑》的研发,其辞职后入职被告公司负责游戏开发,鉴于两款游戏代码高度相似,进一步认为于某作为被告游戏《巨龙之怒》的开发负责人直接实施了复制、修改原告游戏代码等侵权行为,从而要求被告公司及员工于某一起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未要求被告员工于某承担侵权责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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